7.1 型式检验


7.1.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进行型式检验:
    a)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前的试制定型;
    b)产品的设计、结构、工艺或材料有较大改变时;
    c)连续生产满三年时;
    d)停产六个月以上再生产时;
    e)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7.1.2 型式检验的项目、样本大小、试验方法和判定依据按表5规定。
7.1.3 型式检验的样品数不得少于3具。
7.1.4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不少于20具的基数中随机抽取。
7.1.5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全部符合标准方为合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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